我叫何飞龙,是桃源县观音寺镇姚家坪村的一个农民。我妹家里搞装修,2023年4月3日下午,李友明跑到我妹家里闹事(陬市镇),我跑上去,看到李友明用脚在屋里到处踩踏,还阻止工匠施工,我就把他往外推,推出屋,不让他在屋里。李友明就往我身上撞,这期间有推拉撕扯。并未打他。4月18日我桃源县公安局的同学朱卫勇打电话来说:陬市镇派出所要我去陬市镇派出所调解和李友明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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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上午到陬市镇派出所后,文先兵(陬市镇派出所警察)把我领到二楼所长办公室隔壁的一间办公室,一进门文先兵就说:“带钱了没有?”我回答:“没有。”文先兵说:“没有带钱,你来搞么得?朱卫勇(我的一个同学,在桃源县公安局)没告诉你要带钱?”我说:“没有。”文先兵不相信说:“你几百块钱都没有?把口袋里的东西掏出来!你钱都不带!”逼我把口袋翻出来,把口袋里的东西拿出来放到坐的长椅子上,文先兵坐在旁边一样一样地查看。我口袋里有一张存折,翻出后就问:“这不是钱啊?你给我拿去取钱!”我说:“这个存折的钱我取不出来(这个存折是我生死不明的父亲留下来的)”。文先兵说:“今天拿不出钱来就拘留!”我说:“我没有钱,我今天来的车费都是借的。”文先兵说:“我是队长,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我说了算,不给钱就去拘留所!”
在这间办公室大约呆了一个小时左右,只有我和文先兵两个人,文先兵一直威吓要我给钱。文先兵态度很凶,并叮嘱我不要把我和他之间的讲话内容对别人说。
看实在逼不出来钱后,就把我带到隔璧的一间办公室,李友明坐在那里。还有其他警察(一个还是两个警察我记不清楚了)我走在前面,我刚一进办公室的门,文先兵就从后面把我重重地推了一把,我转身准备回击,文先兵说:“我是开玩笑的。你们两个协商”。
李友明说:“你向我赔礼道歉。”我说:“我给你道么得歉?”李友明说:“我原本要你赔我800元,但派出所的人好说歹说,我现在只要你赔我500元。验伤费200多元(没有给我看验伤的收据),还有误工费,总共给我500元”。 我说:“我没有钱,也不晓得为么得要给钱?”文先兵就又拿着存折(这个存折被文先兵搜出来后就一直被他拿在手中,一直到桃源县公安局我表弟微信转钱后从桃源县公安局返回陬市时才给我)说:“这不是钱是么得!”我说:“这个存折的钱取不出来。”始终逼我拿钱。隔了一段时间后,他们去吃中饭了,李友明走了。他们不让我走。我说:“我有高血压,我早饭也没有吃,不吃饭出了问题你们负责!”他们就给我送了一点饭一点酸豆角酸辣椒一小块羊肉过来。吃完饭后就把我押上车押往桃源,车上一共有三个警察。一上车文先兵就把我的手机拿走了。
到了桃源公安局,他们把我带到了一间屋子里,(后来听说是执法大队)。然后才把手机给我。屋子里有一个警察。他要我把和李友明发生冲突的经过再讲一遍。我说:“我妹家里搞装修,我跑上去,看到李友明用脚在屋里到处踩,我就把他往外推,推出屋,不让他在屋里。”后来文先兵进来了,一直逼我给钱,还说不给钱就拘留我,这样对我的子女都有影响。
我表弟听说我被抓进公安局后很着急,打电话询问我的情况。我和表弟通话时,文先兵拿过电话对我表弟说:“不给钱就拘留,给钱就放人!给你们20、30分钟的时间考虑。”我表弟担心,就给我微信转了500元钱。文先兵看到转来钱后,就说:“有钱就好办了!不给钱就拘留!”文先兵拿来一份文件:三页写有字的纸。说:“不给钱送你进号子,在这纸上签字!”光线很暗,没有开灯,根本看不清楚纸上写的什么。我以为是他们送我进号子,要我签字,被他们折磨很久了,我已有些神智不清,稀里糊涂中就签了字。他们就把我又押回陬市。文先兵看到转来钱后,就把我又押回陬市。
回到陬市镇派出所后,李友明等在那里,一下车文先兵就要我微信转钱。我说我不会操作。文先兵就从我手中拿过我的手机把钱转走了(有微信转账记录)。这时已是大约下午四点,我被他们折磨得心身俱疲。从派出所出去,亲戚看到我,说我当时:神情呆滞,话都说不清楚了。
李友明跑到我妹家里闹事,是违法行为,我阻止他,是正当防卫。可是陬市镇派出所不仅不处理李友明,还把我当成故意殴打他人罪拘禁,肆意凌辱。强行拿走500元钱。这是知法犯法,还是连正当防卫和故意殴打他人罪都分不清楚?跑到别人家里闹事还要给闹事者误工费?作为一个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如此低下,令人震惊!
恳请为小民做主,还小老百姓一个公道!赔礼道歉,退回被强行拿走的500元钱;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处分罔顾法理、非法拘禁、胡乱断案的 警员。
申诉人:何飞龙
2023年5月8日
两点补充:
一、关于李友明是否闹事的问题:
1、没有经过允许擅自闯入别人家里,就是违法:擅闯民宅罪;
2、闯入别人家里阻止工匠施工,到处踩踏,就是闹事。有工匠证词。
不仅现场阻止工匠施工,还打电话给工匠威胁不准工匠给我施工,导改工期拖延。第一次上门闹事是2月22日,打过110。导致工程拖到4月3日才另请工匠再施工,已严重影响到我妹的生活。是明显的闹事。
(第一次工匠施工因李友明阻止停工,后又电话威胁工匠,导致第一次的工匠因害怕宁愿不要已做工的工钱也不敢继续施工。)
因此,李友明没有经过允许擅自闯入别人家里,现场到处踩踏,阻止工匠施工,请他出去还撞人,是故意闹事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关于《和解协议书》的问题:
和解协议书是在公安局执法大队被非法拘禁时,关在铁笼子里穿着号衣失去人身自由的前提下被迫签订的,在文先兵长时间不断威胁:“不给钱就拘留”“不给钱现在送你进号子”下签订的。是在文先兵用尽种种威逼恐吓的手段下签订的。并且当时文先兵手中还握着从我身上搜出来的一张存折。
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无效。公安局审讯我时有全程录像视频,调出查看便一目了然。